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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自己吗?财政部给出答案

信息发布时间:2018-12-18 15:24:37     来源: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

                                                                                        来源:公共资源网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687号政府采购处理结果,驳回了一家企业的投诉,但是令人奇怪的是,这家企业投诉的对象竟是他们自己,这是什么原因?

  本项目涉及的项目是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内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本项目已经于8月13日出了中标结果,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488万元。

  但是参与供应商之一的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却进行了质疑,质疑的目标是自己,说自己的投标文件不响应实质要求,在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驳回质疑之后,随即向财政部提出了投诉。

  投诉不支持“见义勇为”

  但是,投诉最终被财政部驳回,因为政府采购法对质疑有明确要求,《政府采购法》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财政部认为在本项目中,北京君腾达制冷的利益并未受影响,所以无权为此投诉质疑。

  “自爆式”废标是行不通的

  那么,企业为何要和自己过不去,自己投诉自己?政府采购资深律师沈德仁认为,投诉企业意图非常明显,就是通过投诉自己实现“自爆式废标”,本项目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有四家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如果君腾达制冷的投标文件被确认是无效,那整个项目就会因为不足有效三家而废标。

  财政部最后判决是正确的吗?沈律师认为财政部的判决是正确的,北京君腾达制冷这种质疑和投诉是对政府采购救济权力的滥用。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救济权利,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和范围、时限和形式,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本案当中,君腾达制冷没有提出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而是质疑自己本应投标无效而评标委员会评判为有效。那么就算他们说的是对的,君腾达制冷也不会因此而中标,无论投诉结果如何都不会有损他们的利益,因此没有理由进行质疑。

  对于这样的“自爆式”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高警惕,不能陷入圈套予以受理,否则会浪费了很多部门、机关的太多的资源,降低了采购效率,也对其他参加该项目采购的供应商造成了不公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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