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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退有据 兼顾质效

信息发布时间:2017-04-02 09:48:33     来源: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终落地

                                                                                                                                        作者:李昱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整个2016 年下半年,国家在工程建设领域,对保证金的管理动作频繁。2016 年6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明确需要缴纳保证金的四大类别和推行保证金缴纳方式转变为银行保函。同年8 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各地两个月清理工程建设保证金情况,并紧接着在12 月又组织了对8 个省市清理保证金情况的专项督查。终于,2017 年1 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取得的成效,并出台落地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这些行动中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重视和从严规范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出台后取代了2005 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较于十年前出台的《暂行办法》,这次落地的《建办法》结合了招投标平台整合过程中的经验,以及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通知的要求,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使最终的管理办法更为科学。《公共采购》杂志就《办法》中新增或变化之处进行分析和解读,以飨读者。

 

  缺陷责任期延长

  工程建设中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国际统称)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有缺陷修复义务,并应对缺陷负责修复的时间期限,一般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开始计算。通俗来讲,工程建设缺陷责任期就是工程的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区县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的就是这部分资金。

  刚刚出炉的《办法》特意在第二条就提及,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这一有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办法》给予了年限时间上的指导,将《暂行办法》中的“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加以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许多工程建设中的事项都是圈定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如保证金的收还和管理等。可以看出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质量要禁得起时间的考验。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办法》第五条规定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2016 年6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中就要求积极转变保证金缴纳的方式,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如今《办法》将通知中的内容落实为法律规定,给各地规范保证金收取方式方面指明方向。

  如今,保证金的收取与发放大部分由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实行银行保函制度需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银行密切沟通配合,因此,有些地方中心已经在积极探索寻找与大银行或地方银行进行合作,开拓新的空间。

  少收限纳的规定增多

  保证金的清理与规范实际上就是要不断提高保证金的作用效率,让少的保证金起到大的保障作用,降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资金负担,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办法》深谙此种精神,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减少企业承包时缴纳的保证金类别。

  除此之外,《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相较于《暂行办法》,不再使用参考性的如“左右”这种模糊词语,而是明确规定 “不得高于5%”,不仅减少保证金收取类别,还积极降低收取限额,释放资金活力。

  而少收了保证金不一定就是降低了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造成缺陷却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可进行索赔并追究责任,补充了保障工程质量的规定。

  双向定责 退还有据

  《办法》中的一大完善就是既规定了保证金的收缴,也补充了对保证金退还的相关规定。其新增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填补了合同规定未涉及退还的空白。

  同时,第十一条要求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逾期(14 天内)未核实回应并给予返还的,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有任何争议的,也可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如此也对保证金收取方提出了相应的退还要求,能有效保障承包人的相关利益。

  从上述要点和解析中可以看出,《办法》的特色亮点和创新完善都是非常鲜明的,其兼顾了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施性,同时对规范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方面有诸多指导,为营造良性且富有活力的市场秩序奠定了规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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